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页面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2014-07-03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政(2014)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大力引进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17年建设100个左右,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创新路径清晰、创业成果显著、预期效益明显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团队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在企业从事产品创新活动,具有国际领先和国内一流水平。

 

第二章  团队类型

 

  第三条  团队设领军型创新团队和领军型创业团队两类。领军型创新团队是指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为核心,创新业绩显著或有较大的创新潜力,依托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人才群体。领军型创业团队是指自带技术、项目、资金落户浙江创业,有明确的产品线和较好市场前景,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技术创新需求,能引领我省产业创新发展的优秀团队。

 

  第四条  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以引进为主、突出增量、提升存量,重点围绕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引进培育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物联网、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领军型创新团队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优先支持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鼓励企业成建制引进创新团队,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应是近一年内从海内外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从海外引进的必须占一半以上。团队成员每年9个月以上在企业工作,连续服务5年以上。国内引进的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用人企业。

 

  3.申报的领军型创新团队、需与企业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承诺入选后三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约并到岗,已签订合同的,首次合同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4.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引进前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和技术开发等方面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转化业绩。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占50%以上。

 

  5.团队负责人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近5年活跃在该领域创新活动前沿,在国际同行中享有声誉和学术地位。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技术链。团队项目目标处于重大技术领域和行业水平的前沿,研究成果处于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水平,是我省经济社会紧缺急需,能较大程度推动我省相关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并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实施方案。

 

  6.团队所在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近3年应连续盈利;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研发组织完备,建有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具备先进的研发设施条件。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3%或所在行业平均水平,研发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处于先进地位。企业已为团队从事的项目配备充足的科研资金,提供先进研发设备,落实推动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各类要素,为团队成员及其家属在生活上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六条  领军型创业团队条件:

 

  1.团队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5名核心成员。优先支持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国家“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诺贝尔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创业团队是近3年内落户浙江创业,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的职务,或是在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团队成员中有2名具有丰富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50%以上。

 

  3.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在技术、应用、工程化等各环节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具备企业达到具体创新目标的完整创新链。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领先、国内一流水平,技术成熟并已进入开发阶段,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及其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已制定项目工程化、产业化方案,落实基本创业条件。

 

  4.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应是近年内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应潜心创业,将主要精力放在创办企业上,禁止团队成员多处兼职、项目多头申报。

 

  5.企业已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和办理社会保险,成立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团队负责人或排名前三的核心成员之一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团队核心成员持股总额不低于50%且核心成员之一担任技术负责或副总以上职务。创办企业的实收资本中,核心成员货币出资不少于50%。

 

  6.企业运行正常、成长性好,目标产品具有市场前景。企业具有从事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且后续资金有保障。企业在技术、人才、土地、设备、环保、管理等方面有良好的保障。

第四章  申报和遴选

 

  第七条  申报主体。领军型创新团队和创业团队均依托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创新团队由引进企业进行申报,领军型创业团队由团队创办企业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受理。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受理,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组织、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组织、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属企业和中央在浙企业引进培育的团队,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直接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资格审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团队及所在企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团队从事项目的新颖性和创新性进行查新,出具查新报告;由省知识产权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和有效性进行评议,提交评议分析报告。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对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职业背景、信用记录、合伙人等情况进行背景核查。

 

  第十条  专家评审。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按照专业技术领域,随机挑选国内外同行专家对申报团队的技术水平、工作基础、发展方向、项目目标进行评审,其中来自省外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创业团队评审还须邀请风投机构参加,对每个团队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少于7名。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视情组织专家对入围团队进行实地考察和竞业背景核查。在此基础上,由技术、管理、财务领域的专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综合评审组,采取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小组讨论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形成书面推荐意见。评审组技术领域中的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公示发文。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命名为“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团队”“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团队”。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使用管理各级财政拨付经费,做到依法规范、目标明确、监督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内对团队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不低于500万元。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专题论证支持方式与额度,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团队所在地方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创新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财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包括与项目有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科研人员补助,不得用于与研发工作无关的开支。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支出范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第十六条  财政资助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法人责任制。团队财政资助资金中,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比例不得低于30%,并不得抵扣工资待遇。团队负责人协调管理费不高于5%。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外部协作费七项。除团队财政资助资金以外的项目、平台等财政资助资金,参照相应管理办法管理,实行专账专用。地方政府与企业配套资助资金可用于住房补贴等改善引进团队的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团队及所在企业承担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等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团队以签订目标责任任务书进行管理,实行动态绩效管理,跟踪任务书执行情况和各责任方履责情况。省级财政资助资金首期拨付50%。任务书期限过半时,团队需提交进展报告与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现场评估和委托有条件的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中期评估。团队与企业原有研发力量融合程度、关键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质量、产业化水平、企业及当地政府配套措施到位情况等各项指标均完成50%以上的,拨付剩余资金。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团队,暂停拨付,在6个月内能达到原定目标的,继续拨付;无法在此期限内达到评估目标的,停止拨付。

 

  第十九条  任务书期满由团队所在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条  鼓励团队牵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团队所在企业申报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符合省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的,优先给予立项,视项目投资强度给予不少于100万元的研发支持,并视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后续支持。对于团队自筹经费、自主设计的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每年为其确定1项省级科研项目。

 

  第二十一条  支持团队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优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其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团队成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主要考核其在企业工作业绩及课题研究成果,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业绩的团队成员,可优先推荐申报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工程、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各类人才科技计划。符合条件的团队成员,可直接纳入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予以培养。

 

  第二十三条  优先为团队从事的产业化项目提供科技担保、专利权质押融资等信贷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金融合作社等机构创新信贷服务模式,为团队从事的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服务。优先推荐给海内外知名专业投资机构,优先推荐进入创业板、“新三板”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优先推荐与上市公司合资合作或重组整合。优先支持团队所在企业纳入我省科技保险工作试点范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一定比例对企业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试点情况统一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为引进团队的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其随迁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在入籍、出入境手续、落户、安置、住房、就医、参保、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章  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团队各项日常事务。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科技厅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团队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对团队的服务与管理,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团队所在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对团队分别给予规定的配套资金额度支持;保证团队成员按时到岗,融入企业整体持续的创新活动中,为团队提供良好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财政资助资金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财政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团队对于申报承诺的项目,确保按照关键节点、时间要求按期完成。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及其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负责人发生变更时,资助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备案同意。

 

  第二十九条  建立覆盖团队引进培育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多头申报,一人多用,查证属实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终止资助,追回已经拨付资金,3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级各类人才和科技计划的资格。


  2.企业引进的团队运行管理不善,不能通过中期评估或验收不合格的,停止资助,并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浙江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称号,团队所在企业退回未使用经费,2年内取消申报省级各类人才和科技计划的资格。

 

  3.团队所在地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和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人员组合拉郎配。对未能履行相应责任,取消继续推荐团队的资格,相应减少申报各类省级人才和科技计划的限额。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经费,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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