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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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教〔2015〕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我们对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助推创新型省份建设,省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全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初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不含宁波,下同)各市县和省级有关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加快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主要支持对象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奖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内容;

  (二)从省(境)外引进发明专利转化等知识产权运用内容;

  (三)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体系建设,专利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中心、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重大维权援助条件建设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内容;

  (四)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研究宣传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

  (五)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事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公共服务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补助、奖励等间接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工作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支持对象。各项因素以定额法确定补助标准。其中,涉及国家授权、评比的,以国家授予的名单为依据,涉及省级评选的有关规则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因素。是指对我省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专利奖项奖励因素。

  (一)新评上国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

  (二)新评上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发明专利引进转化因素。是指从省(境)外非关联企业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直接用于本企业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根据受让人支付的转让(许可)使用费实际支付金额分档定额补助,省财政其他科技专项已给予相关补助的相应扣除。

  (一)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实际支付金额高于100万元(含)低于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三)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万元(含)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5万元;实际支付金额低于50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体系建设因素。

  (一)新评上国家专利导航工程试点(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试点)的,补助8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补助5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补助3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补助30万元;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优秀企业的,补助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助3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补助10万元;

  (二)新评上省专利导航工程试点(含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试点)的,补助30万元;省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的,补助20万元;省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县(市、区)的,补助15万元;省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市、区)的,补助15万元;省级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的,补助10万元;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等条件建设因素。

  (一)新评上国家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补助30万元;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补助15万元;

  (二)根据市县专利行政执法绩效情况,分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给予补助;根据各省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绩效评价情况,分10万元、5万元两档给予补助;

  (三)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重大维权援助,是指事关我省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中小企业海外维权援助,单个一次性补助40万元;列入省重点企业(行业)专利保护试点的,补助5万元。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是指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研究宣传等,具体内容如下,项目资金额度为当年专项资金总额度扣除上述各项因素补助后的余额。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考务及培训;

  (二)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

  (三)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四)支持国内对口地区知识产权素质提升;

  (五)知识产权宣传。

  第十四条 市县或省级有关单位获得专项资金按上述因素加总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或省级有关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专利奖项奖励+发明专利引进转化补助+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体系建设补助+专利行政执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等条件建设补助。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对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及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布置要求,由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授权文件和省级评选名单分类汇总并按标准计算补助,提出专项资金因素法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复审确认后安排资金分配方案,由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根据公示结果,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在人代会批准当年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

  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程序和要求直接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补助市县和省级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应用于发明专利省内第一权利人,国家和省级专利奖项资金应用于获奖人;发明专利引进转化补助,应用于发明专利引进转化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试点示范体系建设补助,专利行政执法、维权援助等条件建设补助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研究宣传等补助由承担单位用于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方面。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县财政、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省级有关单位在第十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市县财政部门、科技(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助单位和个人使用财政补助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54号)、《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9〕1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授权的发明专利,仍按原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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