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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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14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进一步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规范管理,提升创新能力,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和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是突破产业技术瓶颈、攻克核心关键技术、补强创新链短板、促进产业链垂直整合的重要创新力量。支持企业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省份和经济强省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手段,是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全程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支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确定做强的产业链、协调落实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总体规划及支持政策、研究技术瓶颈主攻方向、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等相关工作。

  (一)省科技厅将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纳入科研基础条件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建立督导与服务机制,牵头做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事中、事后考核与评价服务监管等工作。

  (二)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以下简称省级牵头责任部门)根据分工牵头负责有关产业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组织实施,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提供人才保障。

  (四)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重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主要监督检查财政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绩效情况,协同做好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事中、事后评价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比选

  第五条省联席会议按照“围绕做强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三名”培育工程和“两化”深度融合等重点工作,制订当年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计划,明确各产业链省级牵头责任部门。

  第六条省级牵头责任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做强产业链的调研与方案设计工作,以影响做强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作为主攻方向与关键技术创新的具体任务,公布针对产业链短板开展技术攻关的课题,明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具体要求。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级牵头责任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做强产业链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组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入选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的企业,或者集成电路设计、核心芯片与关键软件开发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主攻的产业领域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三)原是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已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明确配套经费支持和必要的保障政策后,由设区市科技、财政部门和牵头责任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省科技厅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准入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准入评价;通过准入评价的,按照产业链的分工,分送省级牵头责任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省级牵头责任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与有关行业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对短板攻关能力进行评价并排序,择优提出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省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在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和省科技厅网站或省级有关媒体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级牵头责任部门与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县(市、区)政府与主办企业酝酿协商支持建设方案与责任书。协商有异议的企业可选择退出。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对比选确定建设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有关部门代表省政府与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与主办企业分别签订产业技术创新的责任书,明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目标任务与相关支持举措。

  第十四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书要求,强化组织与制度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用合作,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着力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标志性的新产品,确保研发目标任务的完成。主办企业应承担为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运行提供人才、研发经费、实验设备及场地等条件保障的责任,企业研发投入不得低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第十五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所在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加强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每年制订计划,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建设经费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配套支持。

  第十六条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工作。

  (一)通过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与有关财政科技资金,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5%5%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政府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比例配套,统筹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科研课题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补助经费按责任书的约定分期到位。

  (二)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省财政科技经费每年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5%5%以上两个档次,分别给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和150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比例配套,连续支持3年。

  (三)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支持高校青年科技人员、研究生及创新团队与科研机构的学科专业团队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按照企业需求实行“5+2”“4+3”等工作制度,开展协同创新。鼓励高校与企业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在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技术协同创新队伍中选定优秀年轻人才,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

  (四)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并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应加强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与主办企业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开展创新方法、创新政策、创新管理等培训;开展优秀技术创新团队的建设通报工作;组织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产业链的技术协同创新。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实行责任书管理制度。责任期一般为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共3年。省科技厅每年会同省级牵头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或审计机构,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期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与责任书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及主办企业的产业技术创新工作进行综合性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公布评价结果。建设未满一年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不参加评价。

  (二)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暂停拨付建设补助经费,暂不安排下一年度省重大科技攻关专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责任期满后,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应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攻关,为主办企业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责任期满后跟踪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4)每年对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进行综合评价。

  (一)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再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三)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可根据其专长与全省产业技术创新需求任务,优先支持其承担国家与省重大科技攻关等专项,优先支持其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第二十条建立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诚信制度。以责任书为依据,实行失信惩戒制度。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定建设各项举措的,一般违约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科技信用档案;对严重违约的,不再作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其承担技术创新课题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项目课题,不得担任技术创新课题的评审专家,该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负责支持本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要切实加强第三方的评价监管工作,切实转变职能,改变重申报、重决策、争用权,轻执行、轻建设、轻事中与事后监管的偏向。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设区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可择优支持其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备注:1.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研发活动和成果、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等指标,取评价当年平均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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