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页面字体:【 大  中  小 】  【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2015-06-12 

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100项,并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8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其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的科学发现,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五)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前款所称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及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其中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的评审工作依据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进行。

  市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内外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本人是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通过发布年度奖励申报推荐工作通知,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推荐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不能作为参加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的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被推荐的项目成果应提供技术水平相关材料,包括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行业专家推荐意见、成果登记证书、成果视频等真实客观的若干资料。由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客观、真实的报告。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省、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不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被推荐参加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推荐参加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前将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资料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专业分类,由各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初评一般采用网络评审方式。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不进行初评。

  第二十一条  依据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的从业行业情况组织综合性行业评审组进行评审,且涉及行业的专家不少于3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2名候选人通过行业评审。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行业分类,由各行业评审组进行行业评审。行业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将异议核实情况一并提交行业评审组评议。

  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经评审专家记名评审并打分。

  以初评评审和行业评审得分加权后作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得分,依据得分高低,确定本行业评审组建议授奖的候选人(项目成果)排序,并提出建议一、二等奖奖励候选人(项目成果)的评审推荐意见。

  第二十二条  行业评审通过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书以及奖励等级、实名推荐意见等建议,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三条  行业评审通过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与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者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同单位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二)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三)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建议;

  (四)对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和得分高低,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建议;

  (五)对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建议。

  行业评审组通过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审时一并对异议核实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的异议,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方案,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30万元。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照项目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与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5年内不得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有前款情形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有义务接受媒体采访,介绍宣传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成果。

  第三十二条  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3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的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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