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1、图书资料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 列支版面费、论文润色费等费用
● 列支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费用
● 列支日常办公用途的固定电话和手机通讯费、网络费、电话充值卡等费用
● 项目任务目标为软件开发,以定制或者购买软件的形式将任务外包
2、数据采集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 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 列支与项目(课题)无关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如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费(国际合作交流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 虚构会议事项,或通过提供虚假参会人员名单、伪造参会人员签字等方式报销会议费
● 列支举办会议邀请专家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应从专家咨询费科目列支)
● 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个人消费支出
● 报销因私或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等费用
● 列支不合理的市内交通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市内交通不得超过5000元)
4、印刷费/宣传费用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 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5、其他
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 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如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招待费、礼品费或其他个人家庭消费等支出
● 与前述预算科目的支出内容重复列支
● 虚构经济业务,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等,或列支其他无关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反面案例:
► 案例一某大学原教授李某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案例二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违规报销经费。
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 案例三某高校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
二、劳务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 虚构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 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支出,如毕业论文答辩费、研究生奖学金、保健津贴等
● 变相列支(如以访问学者名义)或直接列支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绩效费(应从计提的间接费用-科研绩效中列支)
● 专家咨询费发放给本课题组人员或超标准发放
● 给利益相关人员不合理发放劳务费用,并无法提供必要性、发放标准公允性等情况说明
反面案例:
► 案例四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余万元,其中753余万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余万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 案例五 某高校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李某从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的费用。
三、设备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 列支未列入预算的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其维修费用
●列支属于承担单位自有仪器设备的租赁费用
● 没有合理安排设备购置时间,在项目临近结题时购买或到货,无法解释该设备在任务中的必要性
● 列支通用办公耗材,如U盘、打印纸、硒鼓、墨盒等费用(应从业务费列支)
四、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 激励费发给非课题组成员
五、外拨经费
● 未经批准增加预算外单位,擅自转拨资金
● 未按约定的进度或任务进展情况及时将经费转拨协作单位,影响项目任务进展
● 虚假合作、将科研经费转拨至预算外的关联方
反面案例:
► 案例六某高校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纵向科研经费列支“十不准”
一、不准列支与立项通知书要求不符的各类支出;
二、不准列支项目组成员、校内教职工以及其他未实际参与课题研究人员的劳务支出;
三、不准列支论文发表版面费支出;
四、不准列支个人、家庭等消费支出;
五、不准列支宴请、旅游、娱乐、烟、酒、服装等消费支出;
六、不准列支各种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七、不准列支发票所列事项与出具发票单位经营范围不相符的有关支出;
八、不准列支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
九、不准列支非科研用途通讯、网络等费用;
十、不准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方式,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
(来源:商大社科、科研经费)